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如何跟企业交往,既服务到位又不打扰企业?近日,由市委统战部研究起草,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晋城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列出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10项、负面清单15项,为政商交往提供“明白卡”,推动全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依法依规、坦荡真诚同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接触交往。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特别是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立足岗位职责,光明磊落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从事以下行为:
1.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立足职责主动上门服务,深入调研掌握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参加企业、行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公开商务活动。
2.为助推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商务活动;应邀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公开商务活动。
3.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参加相关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积极推动并参加辖区重要项目签约、重点项目开工、重点企业上市等活动。
4.为企业上门服务或应邀出席有关商务活动的,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党政机关有序组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考察洽谈等活动,所产生费用按照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
5.强化涉企政策保障,认真落实“免申即享”“应享尽享”,简化政策兑现审批流程,推动惠企政策全面、精准、及时直达市场主体;制定涉企政策或者做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认真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邀请其参加有关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6.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梳理完善、依法简化准入和许可程序,清理废止歧视性政策规定,实行“非禁即入”,打造“宽进严管”的市场环境。
7.优化执法监管环境,落实行政检查“无事不扰”要求,推行非现场监管机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查办涉企案件或需要企业协助调查时,依法慎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8.及时解决企业合理关切,在涉企经济交往活动中重诺守信,认真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司法救济效能,保护市场主体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投资环境。
9.党政机关干部可以到民营企业挂职锻炼。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可以受党组织选派在民营企业、商(协)会中担任党建指导员,帮助企业做好党建组织工作。
10.其他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解决企业诉求、规范执法监管等工作中,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助力企业发展,主动靠前服务的其他情形。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特别是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出现以下问题:
1.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宣传不到位、服务不专业、态度不积极,导致相关资金被滞留、收回、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违规暗箱操作,私设“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性门槛,政策落实显失公平。
2.“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3.违反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六新”经济准入简单否决;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准入经营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违规设定审批许可前置条件,暗示指定、捆绑推销有关商品和服务,违规变相收费等问题。
4.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工作推诿扯皮、拖延时间,让企业多头跑、多次跑、重复跑。
5.不落实批管衔接规定,对“应批未批”事项不主动监管,“以管代批”;不落实轻微违法“首违不罚”规定,对企业擅自加码;违规巧立名目任意执法、越权执法、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等问题。
6.对打击破坏投资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介入慢、调查慢、处理慢,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涉企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等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企业等问题。
7.到有关企业扎堆调研、观摩考察,频繁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公务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类似活动,借前述活动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严重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
8.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企业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视而不见,处置办理不及时、不彻底;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片面避嫌,对其正当诉求漠视忽视、敷衍塞责。
9.违规索取、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10.本人或者纵容、默许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与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摊派、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收取费用或索取其他好处等问题。
11.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12.滥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经营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13.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环节,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等问题。
14.对外交往中,泄露本市相关企业高科技产品(含从国外引进的)和传统非遗产品及其制作工艺信息等行为。
15.其他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与企业交往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行为,违反廉洁从政要求的行为,违反“严真细实快”要求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